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559号申请执行人孙立忠。被执行人况玲。申请执行人孙立忠与被执行人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立忠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况玲支付借款580000元及利息40497元(以5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384元,案件执行费8384元,共计647265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况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立忠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世军
审判员 石 谦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