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余林,男。
被执行人:赵登文,男。本院在执行余林与赵登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志勤
审判员 宁 伟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