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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245号

余林与赵登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林,赵登文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余林,男。

被执行人:赵登文,男。本院在执行余林与赵登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志勤

审判员  宁 伟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