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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执1528号

重庆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薛小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小欢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52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法定代表人胡荣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薛小欢,女,生于1989年4月27日,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小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5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小欢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决定,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4执15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洪斌

审判员  曾 强

审判员  谭 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