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959号申请执行人于丽娟,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岳强,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霍金萍,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于丽娟与岳强、霍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祥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