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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959号

于丽娟申请岳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丽娟,岳强,霍金萍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959号申请执行人于丽娟,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岳强,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霍金萍,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于丽娟与岳强、霍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祥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