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751之一申请人刘娇,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大庄村六组。负责人李婷,系改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刘娇与陕西省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大庄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大庄村六组向申请人刘娇分配土地补偿款合计141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152元、执行费1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大庄村六组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永涛
审 判 员 赵卫斌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毛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