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2843号
原告: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子文。
委托代理人:钟翔伟。
被告:郭光卫,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银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光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其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思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