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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1752号

武文浩与刘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文浩,刘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752号

原告:武文浩,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少峰,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原告武文浩与被告刘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武文浩于201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文浩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文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文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小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