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752号
原告:武文浩,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少峰,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原告武文浩与被告刘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武文浩于201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文浩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文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文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小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