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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恢501号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单超强、单广敏、宋君秋、张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单超强,单广敏,宋君秋,张玉兰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501号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蔡莉,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军,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单超强,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单广敏,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被执行人宋君秋,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张玉兰,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旅顺口区。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单超强、单广敏、宋君秋、张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运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林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