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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826号

林道灿与张雄枝、福建源华利恒能源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道灿,张雄枝,福建源华利恒能源有限公司,源华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826号申请执行人林道灿,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雄枝,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源华利恒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义明。被执行人源华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雄枝。申请执行人林道灿与被执行人张雄枝、福建源华利恒新能源有限公司、源华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道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张雄枝、福建源华利恒新能源有限公司、源华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268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雄枝、福建源华利恒新能源有限公司、源华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叶伦淋与被执行人张雄枝、翁震、福建源华利恒新能源有限公司、源华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融执字第1188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并已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雄枝、福建源华利恒新能源有限公司、源华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与(2015)融执字第1188号民间借贷一案的被执行人张雄枝、福建源华利恒新能源有限公司、源华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华龙

代理

审判员  郑学品

代理

审判员  陈 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正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