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饮马河分理处,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刘德福,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刘国清,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陈成,男,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饮马河分理处与刘德福、刘国清、陈成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41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饮马河分理处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41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