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顾芳红,女,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代理人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秋月,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苏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1858号6幢401室。法定代表人王贻守。本院在执行顾芳红与苏州市苏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市苏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在保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可恢复执行的基础上,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实际处置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殷东树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府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