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793号原告李大勇,1979年6月4日,住白城市。被告李彦峰,住白城市。被告杜少军,1964年9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勇诉被告李彦峰、杜少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勇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邵云鹏
审判员 于晓东
审判员 郭 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