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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793号

李大勇与李彦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大勇,李彦峰,杜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793号原告李大勇,1979年6月4日,住白城市。被告李彦峰,住白城市。被告杜少军,1964年9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勇诉被告李彦峰、杜少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勇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邵云鹏

审判员  于晓东

审判员  郭 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