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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民终1357号

周安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周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民终1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住所地:都匀市。代表人:江绍赞,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天全,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昆,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安辉,男,1976年9月15日生,水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三都县。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安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5)三民初子第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都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都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一审重审时确定由败诉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田一铭

审判员  陆育义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