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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1495号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唐孝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唐孝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孝洪,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我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移送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孝洪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14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小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