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28执34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刘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刘水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8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都昌县东风大道368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水平,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8执34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友冬

审 判 员  刘龙广

代理

审判员  冯育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