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516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读客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X,经理。
被执行人:英特嘉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基地兴贸二街16号597室。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读客图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特嘉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峥
审 判 员 王 林
代理
审判员 庄庆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春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