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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5169号

上海读客图书有限公司与英特嘉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读客图书有限公司,英特嘉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516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读客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X,经理。

被执行人:英特嘉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基地兴贸二街16号597室。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读客图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特嘉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峥

审 判 员  王 林

代理

审判员  庄庆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春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