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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479-3号

东春艳与鹿霞、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春艳,鹿霞,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479-3号申请执行人东春艳,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丘县。,证件号码412728197407060123。被执行人鹿霞,地址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法律工作者工作者,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明,地址沈丘县县(现住沈丘县永基新城小区)。东春艳与鹿霞、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4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鹿霞、李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东春艳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明名下的银行存款强制划拨800000元。通过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鹿霞、李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东春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鹿霞、李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春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执4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天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宝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