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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5365号

苏春芝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晶,沈翠平,侯劲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5365号申请执行人柳晶,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兼申请执行人柳晶之委托代理人苏春芝,女,1970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沈翠平,女,1970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侯劲鹏,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柳晶、沈翠平、苏春芝与被执行人侯劲鹏生命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3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一辆,本院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对该机动车辆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三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39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三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麦育亥

审判员  陈继明

审判员  薛 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美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