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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780号

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明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明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78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永顺。被执行人四川明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与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31日受理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明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明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明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尧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蒲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