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农某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梁某申请农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农某应支付申请人梁某案款120000.0元,承担执行费1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等财产。经说服动员。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在近期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1024执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宗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永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