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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执576号

诏安县人民法院与胡长谊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诏安县人民法院,胡长谊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诏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胡长谊,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胡长谊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闽0624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诏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4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柳文

审判员  陈剑平

审判员  张荣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晓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