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诏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胡长谊,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胡长谊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闽0624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诏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4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柳文
审判员 陈剑平
审判员 张荣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晓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