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681号申请执行人曹立洪。
被执行人:冯明山。
被执行人:陈晓非。
被执行人:禹珊。申请执行人曹立洪与被执行人冯明山、陈晓非、禹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立洪以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冯明山支付曹立洪赔偿款47051元;陈晓非、禹珊共同支付曹立洪赔偿款28551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明山、陈晓非、禹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曹立洪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世军
审判员 石 谦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