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9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宝鸡一机数控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怡平。被执行人西安伊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玲。申请执行人宝鸡一机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伊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4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伊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西安伊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伊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经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在北京银行、浙商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华夏银行、西安银行、长安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西安伊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和车辆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伊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45579.5元(其中案款45004.5元,执行费575元),申请人未受偿金额45004.5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9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伟忠
代理
审判员 董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6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