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526号原告折某某被告魏某某原告折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折某某于2016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折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