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饶贵友,男,生于1974年7月27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执行朱彦諭,女,生于1963年12月6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执行吴思源,男,生于1963年11月9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饶贵友与被执行人朱彦諭、吴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云2504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贵友与被执行人朱彦諭、吴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178元。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生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汤政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永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