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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执1197号

饶贵友与朱彦諭、吴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饶贵友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饶贵友,男,生于1974年7月27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执行朱彦諭,女,生于1963年12月6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执行吴思源,男,生于1963年11月9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饶贵友与被执行人朱彦諭、吴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云2504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贵友与被执行人朱彦諭、吴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178元。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生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汤政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永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