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49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张国平,系该公司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艳霞、郭刚,系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星光科技开发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菊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市少年宫,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刘佩海,系该单位主任。申请执行人大连信托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星光科技开发公司、大连市少年宫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00年11月2日作出(2000)中经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大连信托投资公��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运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林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