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02执817号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桂芳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谭郁川,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桂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内中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忠

审判员 徐建成

审判员 李德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