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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执2419号

延庆区人民法院与韩福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2419号执行依据作出机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福红,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公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韩福红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京0119刑初字8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韩福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被执行人韩福红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罚金。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韩福红在监狱服刑,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19刑初字88刑事判决书中的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雪伟

审判员  唐晓春

审判员  彭建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