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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执246号

周国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婷婷、刘圆、孟莉健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国梅,黄婷婷,刘圆,孟莉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6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周国梅,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

被执行人:黄婷婷,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大专文化。

被执行人:刘圆,女,199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

被执行人:孟莉,女,199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高中文化。申请人周国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婷婷、刘圆、孟莉健康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国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994.29元,执行费5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婷婷、刘圆、孟莉的银行存款查询无果,法院为申请人周国梅申请了司法救助金2000.00元,周国梅领取了司法救助金2000.00元。申请执行人周国梅现已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婷婷、刘圆、孟莉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万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