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957号申请执行人闫生,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郭树清,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闫生与郭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属不宜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世 雄
审 判 员 新吉乐夫
代理
审判员 刘 益 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瑞 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