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5372号申请执行人赵宗月,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红利,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强如,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赵宗月与被执行人邓强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05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车牌号为×××)一辆,对该机动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该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051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继明
审判员 单德瑞
审判员 冯新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美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