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942号
申请执行人:潘发均,男,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德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潘发均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4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发均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决定,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4执19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曾 强
审判员 徐洪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