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王月红,女。被执行人韦稳,男。被执行人罗丽克,女。申请执行王月红与韦稳、罗丽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月红于2016年9月20日依据已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王月红偿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68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435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532元。以上两项共计245687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韦稳、罗丽克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财产性权利等资信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4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敏
审判员 李东程
审判员 廖大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