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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执582号

农文科与卢敢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农文科,卢敢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农文科,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卢敢心,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县。申请执行人农文科与被执行人卢敢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敢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农文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卢敢心偿还借款本金299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敢心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卢敢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农文科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3执5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成

审 判 员  韦永基

代理

审判员  黄 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龙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