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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406号

杨某申请涿鹿县矾山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涿鹿县矾山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涿鹿县矾山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鹿县矾山镇。

法定代表人:武锦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涿鹿县矾山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涿鹿县矾山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涿鹿县矾山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存款2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