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涿鹿县矾山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鹿县矾山镇。
法定代表人:武锦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涿鹿县矾山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涿鹿县矾山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涿鹿县矾山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存款2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