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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693号

杨金聪与郭清泉、庄惠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金聪,郭清泉,庄惠程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693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聪,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郭清泉,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庄惠程,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请执行人杨金聪与被执行人郭清泉、庄惠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金聪因被执行人郭清泉、庄惠程未履行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郭清泉、庄惠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郭清泉、庄惠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吴东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