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马荣庆,男,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执行人康小智,男,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陈乙兴,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唐晓红,女,1973年3月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荣庆、康小智、陈乙兴与被执行人唐晓红【(2016)闽0821民初1046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28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李国平
审 判 员 刘睿智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靖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