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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2民特115号

王玉会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王玉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72民特115号

申请人:王玉会,女,汉族,家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申请人王玉会要求宣告李忠权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李忠权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李忠权系辽营渔35167船船主。2016年4月17日0时许,被申请人及其他9名船员在山东省威海市新泰源港外水域捕捞作业时,不明原因失联。事件发生后,营口市海洋渔业局、鲅鱼圈区海洋渔业局及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处成立工作组,与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威海市海事局和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协调开展失联渔船搜救工作。经过多次搜寻,始终未发现该船及船上人员踪迹,经查威海市气象局气象资料,4月16日9时许至次日零时,威海附近海域海上风力达到8至10级。2016年7月19日,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处出具海事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及其他船员已无生还可能,初步分析该船及船上人员失联,是因在海上遭受灾害性大风浪袭击所致。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查,李忠权,男,汉族,家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绿色时代南区,系申请人丈夫。2016年4月17日0时许,李忠权在山东省威海市新泰源港外水域捕捞作业时,不明原因失联。经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处证明,被申请人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忠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忠权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忠权在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虽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故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系李忠权的妻子,申请宣告李忠权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忠权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巨 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新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