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003执1000号

韦全华贩卖毒品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某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03执1000号移送执行机关:儋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韦某华,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镇x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46000319630207xxxx。被执行人韦某华贩卖毒品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儋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韦某华应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韦某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某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g48vueltdemchz8qbu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钟 承 裕 

审 判 员 吴 文 山 

审 判 员 黄 龙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洪 起 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