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阳有才,男,生于1971年5月18日,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个体工商业主。
被执行人: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潘家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阳有才与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暂无能力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XX强
审判员 郭冬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莹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