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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3701号

山东省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海洋热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省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海洋热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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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7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周阳社区驻地。被执行人青岛海洋热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郁江路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洋热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海洋热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4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陈文善

审判员  刘启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钱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