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被执行人:李恩才,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孙国飞,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张学磊,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黄焕井,女,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恩才、孙国飞、张学磊、黄焕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车管、房管、金融机构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3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王树军代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