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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2093号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恩才、孙国飞、张学磊、黄焕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恩才,孙国飞,张学磊,黄焕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被执行人:李恩才,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孙国飞,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张学磊,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黄焕井,女,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恩才、孙国飞、张学磊、黄焕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车管、房管、金融机构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3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王树军代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