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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110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刘长生、邵方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邵方海,刘长生

裁判文书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刘伟,行长。被执行人邵方海,男性,1980年3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刘长生,男性,1961年9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邵方海、刘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殿龙

审判员  马万德

审判员  隋亚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