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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02872号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孟令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孟令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2872号

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杨浦大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姜继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子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钟翔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孟令强,男,汉族,1957年7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孟令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其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