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4执1689号

陶仕棉与陶宗财、陶仕奎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仕棉,陶仕奎,陶宗财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689号

申请执行人:陶仕棉,男,1952年12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陶仕奎,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陶宗财,男,1938年11月10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陶仕棉与被执行人陶宗财、陶仕奎人格权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568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陶宗财、陶仕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仕棉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

本院认为,本院经过“四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黔法民初字第056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曾 强

审判员  徐洪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鸣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