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04执1223号

王国伟与吴启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国伟,吴启莲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伟,男,生于1982年4月2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吴启莲,女,生于1964年12月9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国伟与被执行人吴启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云2504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伟与被执行人吴启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8000元。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生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汤政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永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