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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1884号

王保朝与徐桂强、孙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保朝,徐桂强,孙月月,李咏波,刘梦洁,刘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1884号

原告:王保朝,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徐桂强,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孙月月,女,1989年1月出生,汉族,职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李咏波,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刘梦洁,女,汉族,1989年3月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刘建军,男,汉族,1982年7月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王保朝与徐桂强、孙月月、李咏波、刘梦洁、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王保朝于201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本案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朝撤回起诉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王保朝负担。

审判员  李彩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