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被执行人徐某某,女,,系咸阳市渭城区鸿基假日酒店经营者。郑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某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已将被执行人徐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执7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