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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715号之一

郑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被执行人徐某某,女,,系咸阳市渭城区鸿基假日酒店经营者。郑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某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已将被执行人徐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执7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