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845号申请执行人兰建华,男,1989年11月27日生,畲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阮黎明,女,1970年5月6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兰建华和被执行人阮黎明、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59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阮黎明、张卫东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无其他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初字第59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