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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423号

周永毅与李家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永毅,李家曦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周永毅,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住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李家曦,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住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2016)桂1421执423号执行案中,经“四查两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家曦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人周永毅执行情况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裁定终结(2016)桂1421民初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光    席

审 判 长 唐    光    席助理

审判员 陆文辉助理

审判员陆文辉助理

审判员 覃         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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